首页|学院概况|师资队伍|教学管理|学术研究|国际交流|党建工作|招生就业|学生工作|校友会|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国际交流>>选拔制度>>正文
 

天津外国语大学日语学院本科生出国留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9-01-16     (点击: )

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日语学院积极与海外高校开展交流合作为学院学生出国留学交流创造条件。为确保学生出国留学交流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与规范化,根据我校及我院与境外友好院校签署的交流协议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我院与境外友好院校签署有正式交流合作协议的交流项目。如遇临时新增项目以及短期交流项目,需要依据对方具体要求进行动态管理和选拔。

二、管理体制

第二条学院成立出国留学管理领导小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教学、科研、团学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拓展学生出国留学渠道、确定管理学生出国留学的工作人员、制定学院学生出国留学工作计划及程序、审议学院学生出国留学选拔的成绩、人选等工作。

第三条学院办公室协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指导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院校录取和出国(境)、保留学籍等手续,按规定开展学生赴境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等手续,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条学院团委在学生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定期向在境外学习的学生了解其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五条选拔派出

(一)交流项目学生选派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签约派遣的方式。

(二)报名条件

1.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应为我院全日制、正式在籍学生;

2.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学习态度端正,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4.在校期间表现优良,无违法以及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5.在校期间无挂科(不包含公共选修课及专业选修课);

6.学年实际出勤率应满足80%(不包含事假、病假、公假),且单周旷课不得超过6学时;

7.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8.身心健康。如有身体、心理等方面既往病史,须出具三级甲等医院近三个月所作出的诊断证明,学院将据此与日方院校沟通,并在家长知情且承责的前提下考虑能否派遣;

9.符合各自交流项目的各项具体要求;

10.已交清应缴本校的各项费用;

11.承诺履行交流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三)项目说明

学院于每年12月召开下一年度的留学说明会,就派遣名额、交流形式、选拔方式、选拔标准等内容向学生进行讲解和咨询。

(四)志愿填报

每名学生可以填报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选择是否服从分配。在确定人选时,原则上优先考虑第一志愿。对于服从调配且综合成绩排在前50%的同学,其第二志愿可以与后50%的同学的第一志愿并行参考。

(五)选拔考试

1.结束报名后,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分年级进行选拔考试。不参加选拔考试的学生无资格参加我校及我院与境外友好院校签署有正式交流合作协议的交流项目。

2.综合成绩的计算,按总分100计算,留学选拔考试成绩占40%,平时专业课成绩占45%,加分占15%(累计不得超过15分),加减分细则如下:

(1)、高考时不以日语为外语的零起点学生,凡在入学2年内参加N1考试获得合格者加3分,凡在入学2年内参加N2考试成绩120分以上者加3分,合格者加2分。高考时不以日语为外语的零起点学生,专业4级考试优秀或N1成绩140分以上者加5分,120分以上者加3分,合格者加1分。对于留学选拔考试后获得的日语能力考试成绩,仅作为服从调配同学的参考;

(2)、高考时以日语为外语的非零起点学生只对其N1成绩进行加分,加分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减半加分的原则;

(3)、参加专业大赛比赛的学生,获得全国性大赛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4分;市级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学院级别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若参加同一团体组织的专业比赛,只计算最高分,不重叠加分;

(4)、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特等奖获得者加5分,王克昌奖学金、市三好、市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各加3分;

(5)、专业4级考试不合格者减5分;

(6)、其他加减分,将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六条名额确定

1.学院汇总学生选拔考试的综合成绩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在学院领导小组指导下,根据境外交流院校通知的名额、条件,结合学生自愿报名及选拔考试等综合成绩及在校表现择优提出差额人选;

2.学院提出的差额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学院相关项目的最终推选名单,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通知境外交流院校进行审考并确定正式人选;

3.在同一留学项目内,专业选择依据综合成绩优先原则;

4.被确定为正式推荐人选后,因个人原因放弃留学,将取消本科在校期间留学、评奖、评优资格。

三、出国前管理

第七条被确定为参加交流项目候选的学生,应在学院的指导下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擅自与对方联系。

第八条学生出国前应与学院签订《天津外国语大学日语学院学生参加交换留学学习协议书》,明确义务、在外学习期间的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第九条学生在被确定为正式推荐人选后至出国之前,有义务经培训、选拔后代表学院参加各专业类、实践类竞赛及活动。

第十条学生出国前应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待学校审批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院不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退学处理。

四、学籍、学分的相关管理

第十一条派出的学生在外留学期间仍为我院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出国学生需在每学期结束后向学院提供在外成绩单,将原件扫描后发送至学院邮箱(twrylx@126.com)以便学院备案留存。(应对不提交的情况作出规定)每年3月初学院结合应届毕业学生在外已修得成绩及在本校已修得成绩,对学生的学分是否符合答辩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院每年的毕业答辩时间为4月和9月,参加3+1项目的学生,在征得日方同意的情况下,可自行选择4月或9月参加答辩;参加2+2项目的学生自出国算起需满一年半才具备申请答辩资格。

第十四条在交流校学习修得的学分可与学院专业课的学分按照1:1的比例进行互换,公共课学分不能兑换,学分兑换后如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仍有未修得的学分,学生需按照学校开课情况自行选课补修,补修及重修产生的学费由学生自行承担。

五、派出期间的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抵达交流学校之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汇报至学院,以便与学院保持联系,并定期向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及生活情况。

第十六条被派出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到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七条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交流院校纪律被给予处分,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或转往他校学习。如有特殊原因,应及时向学院申请并说明情况。违反者将取消本校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转专业或转投其他学校学习者,所获学分学院将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学生如中途放弃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六、返校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结束交流项目的学习后,应于两周内(如遇假期顺延)携带交流结业证书或修了证明以及成绩单原件,到学院进行返校报到,以便继续本校学业或领取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生返校后需携带相关交流校结业证书或修了证明以及成绩单原件,申请学分认定及办理毕业相关手续,以上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取得天津外国语大学毕业证、学位证。在此之前,不得因任何理由申请提前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包括复印件以及证书编号),如确因毕业、进学需要,学院将提供《延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理由书》以示证明。

第二十三被派出学生有义务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关于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的活动,分享学习成果,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外国语大学日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TJFSU 天津外国语大学 |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号 邮编:300204

天津外国语大学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