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院概况|师资队伍|教学管理|学术研究|国际交流|党建工作|招生就业|学生工作|校友会|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校友会>>规章制度>>正文
 

天津外国语大学校友会日语分会章程
2015-06-19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天津外国语大学校友会日语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外国语大学日语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发扬天外校训“中外求索 德业竞进”的精神和爱国爱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天津外国语大学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2、促进与海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3、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4、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5、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6、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加入本会。

(1)凡曾在天津外国语学院、天津外国语大学学习日语专业学习过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

(2)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有名望的兼职人员。

(3)对天津外国语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为学科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期交纳会费;

5、发扬天外精神,维护天外声誉,关心天外各校的建设与发展,关心校友会的工作;

6、积极承担分会的工作,并根据可能积极为本会筹措经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时: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关。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如遇有重要问题需理事会决定时,会长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对外代表本会;

2、解释本会章程;

3、决定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5、聘请名誉会长;

6、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重大问题;

7、审议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校友会日常事务;

2、定期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3、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在理事会毕会期间监督秘书长及各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

5、组织执行理事会决议工作,监督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6、代表校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3、负责对各地校友回母校的接待工作;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捐赠和赞助;

3、上述款项利息。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并由理事会将修改后的章程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发给每位会员,会员通过电子邮件表决通过,视为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上述电子邮件地址以会员登记表上填写的为准,若会员电子邮件地址有变并及时通知了理事会,则以变更后的地址为准。若收到上述章程修改表决邮件的会员在收到后15日内未做回复,则视为同意按照理事会决议修改章程。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友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TJFSU 天津外国语大学 |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号 邮编:300204

天津外国语大学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