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位授予单位: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开展学位认证服务工作,是代表教育部的国家级唯一认证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报告为各级各类用人单位承认的国家级法定报告。为规范学位认证工作,方便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或升学,教育部学位中心自2010年在部分省市已经开展了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受到应届毕业生的欢迎。今年,教育部学位中心决定将试点工作扩大至我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天津市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应届毕业生的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证书。 二、认证原则 学位认证服务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即学生本人自愿,用人单位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或用人单位进行学位证书认证,更不得将是否认证与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三、认证程序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查,市学位办审核汇总,教育部学位中心认证并出具《学位认证报告》(报告为中文认证报告)。认证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学位中心将认证数据加入全国学位认证管理系统,被认证者可以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网站查询。 四、相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和市学位办的要求,通过学校网站以及印刷告知书发到每个应届毕业生的寝室和班级,宣传认证原则、认证程序和收费标准等,保证每个学生都能知晓认证工作的相关事项和自愿原则。 (二)申请认证的应届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递交《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附件1),并缴纳100元认证费。学校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对其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其准备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应届毕业生相关信息,形成认证申请数据(数据标准见附件2,表1)。 各单位务必在6月15日前,将认证申请数据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清单、《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要求学生本人签字)和认证费一并交送市学位办。市学位办于7月初将《学位认证报告》和认证费的发票返给各单位,各单位应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将《学位认证报告》和认证费发票随学位证书一起发给应届毕业生。 (三)如遇特殊情况,应届毕业生最终没有获得学位证书,学校必须将这些学生的《学位认证报告》、认证费的发票及时交还给市学位办,市学位办将其返给教育部学位中心销毁,教育部学位中心将认证报告信息删除,并退还全部认证费用。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做好学位认证的宣传、组织、审查、汇总和上报工作。按照上述规定,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全面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市学位办负责接受认证者的政策咨询、认证申请和对违规强迫认证的举报。 市学位办联系人:武悦 于莹 联系电话:83215175 附件1.doc 附件2.doc 标准数据库.xls |